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仁望 通訊員/羅雲)昨日,羅湖區法院通報稱,發生於去年5月15日的深圳羅湖區電梯運行致實習女護士死亡事件又有最新進展。近日,羅湖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負責該電梯日常維護的深圳偉達電梯有限公司員工吳某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有期徒刑11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吳某當庭表示不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吳某系深圳市偉達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達公司)員工,偉達公司於2011年7月份與深圳市長虹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簽署合同,由偉達公司負責對長虹大廈的5臺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偉達公司安排被告人吳某負責長虹大廈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在保養過程中,被告人吳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能確保長虹大廈的電梯在安全狀態下運行。2013年5月15日11時30分許,長虹大廈1號電梯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致乘電梯的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法庭上,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無異議,承認控罪。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的事實客觀、真實,證據來源合法,且經當庭質證,予以採信。另查明,上述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吳某所在的深圳市偉達電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長虹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就事故的賠償問題達成了協議。被害人的家屬於2013年5月29日向司法機關出具申請書,表示偉達公司及長虹物業已承擔了賠償責任,要求從輕處理被告人吳某。
  羅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長虹大廈電梯傷害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作為維保人員的被告人吳某未嚴格按照技術規範、技術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對事故電梯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沒有做好制動閘瓦的清潔和解體清理,未能及時清潔電梯制動鼓與制動閘瓦之間摩擦錶面的潤滑油及油污,在制動器制動臂軸銷加油孔、制動鼓、制動閘瓦出現過量潤滑油未及時清潔,保養時沒有仔細觀察減速器蝸桿軸承漏油是否異常、沒有及時更換油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原標題:電梯保養人獲有期徒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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