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桑子(武漢 職員)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財務處副處長馮哲有期徒刑15年。隨後,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終審判決最終認定的受賄事實為35項。記者發現,受賄者雖入獄,多數行賄者卻未被追責。(11月20日《中國青年報》)
  對行賄行為進行追責,法理依據充足,早已毋庸諱言了。受賄者一旦落馬,將面臨法紀追究;而行賄者呢?也許除了當時緊張一陣子、被人當作談資一陣子,且在情況緊急時不得不退掉部分涉案資金之外,最後大多金蟬脫殼官照做,老闆照當,幾乎跟沒事人一樣。早已顯現出一種令人頭疼的“行賄者困境”。
  “行賄者困境”的出現大概有兩大原因。一是法不責眾心理。在貪腐案件中,常見的現象是,一個貪官的背後,常常如眾星拱月一般環繞著為數眾多的行賄者。比如,安徽宿州市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受賄案,起訴書涉及的66名行賄者,不僅幾乎覆蓋了蕭縣所有的鄉鎮和縣直機關,而且還包括了蕭縣四大領導班子的成員。縣委書記這個級別的貪官,動輒牽涉到數十過百的行賄者,如果嚴格追究,一一予以清算,簡直要到“洪洞縣裡無好人”的地步了。
  二是官官相護心理。客觀地說,貪腐案件常常不免拔出蘿蔔帶出泥。但主觀上,如果說“蘿蔔”之被拔乃情非得已其勢不得不如此的話,那麼“泥”們則是會想盡一切辦法抱團自保的。最後一些貪腐案件的審理,讓為數眾多的涉案者繞過行賄硬傷從旁邊溜之大吉,難免淪為“爛尾式”反腐。
  中央提出,反腐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蒼蠅,如果說貪腐案之受賄者是老虎的話,眾多行賄者至少算得上是蒼蠅。行賄者逍遙法外之類的“行賄者困境”的出現,顯然嚴重拖累了反腐大業,不利於營造清廉世風。
  實際上,“行賄者困境”恰恰是使腐敗現象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行賄與受賄正是腐敗這枚硬幣的兩面,是不可以人為切割的。比如從前面的縣委書記受賄案來看,他們掌握著重要的人事權力、資源支配權力、政治話語權力,只要行賄被認作是一種無所謂的行為,那麼實質上的掌權者們即便原先“質本潔來”,如果缺乏定力和自製力,也是殊難“還潔去”的。  (原標題:要走出 “行賄者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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